婚姻财产纠纷包含多种情况,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 1.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条款** - 若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离婚时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有,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不再履行该约定条款的,一般不予支持。这种约定性质上为利益第三人条款,而非赠与合同关系,子女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2.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存在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 - 若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当赠与物为不动产且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3. **双方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的管辖问题** -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范围**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 **民法典实施前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及相关问题** - 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 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6. **夫妻一方侵权债务的认定** -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债。 7. **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赠与协议的效力** -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财产赠与协议,若双方已经离婚,则离婚协议对双方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给付义务不能撤销。 **二、恋爱期间财产纠纷** 1. **一般性赠与** -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例如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像“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2. **附解除条件赠与** -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财物** -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4. **“青春损失费”** - 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5. **特殊含义数字转账** - 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666.66”“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将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6. **租来的“女友(男友)”亲友送礼问题** - 如果送出礼物的一方已清楚知道对方是租来的,则送给对方的礼物属于赠与物。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生效,赠与对方的礼物不能要回。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间,一方的亲友基于错误认为租友合同双方是真正的恋人关系而送给另一方礼物的,则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赠与,把已送出的礼物要回。 7. **按习俗给付的彩礼**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纠纷** 1. **婚姻存续期间赠与他人财物(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2. **婚姻存续期间赠与他人财物(个人财产情况)** -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得任意撤销或者主张无效、申请变更,但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的除外。 4.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约定的性质** -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于一方的,视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不认为赠与。在离婚时,也不能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房产。 -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若已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离婚时可以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 **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亲人出资购房**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的父母亲人出资购房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向其提出经济补偿。 6. **涉及他人利益的房产分割问题** - 离婚时,对于登记在夫妻名下,但是涉及到他人利益的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点击下方链接阅读《离婚后前夫成了我的忠犬》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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